湖南惠化源惠盆地“2·25”事故15人死亡1人失踪
栏目:公司资讯 发布时间:2025-11-16 11:19
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消息,惠化源惠流域“2·25”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发布。 2025年2月25日10时左右,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清朗乡沅水盆地桐木河渡口东侧,“怀绿水一号”垃圾清扫回收船与“湘沅陵客0301”客船相撞,导致客船沉没。客轮上19人全部落水。其中3人获救,15人死亡,1人失踪。直接经济损失2160.7万元。 “淮绿水一号”出相事故发生后,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事故调查处理。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,惠化沅陵沅水盆地“2·25”事故为盘古交通安全事故。其中米时,“0301”轮违反规定,未主动避让沿航道行驶的“淮绿水1号”轮。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。 “0301”对事故负主要责任,“淮绿水一号”对事故负次要责任。谭文发是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,戴波是此次事故的第二责任人。 “湘源菱科0301”外观框架向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建议: (一)司法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: 1、逮捕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4人。 (一)“0301”轮船东谭文发; (二)“淮泸水1号”轮驾驶员戴波; (三)戴双清,双亿公司总经理、元庆六街公司法定代表人; (四)王启一,双亿公司法定代表人。 2.公安机关安斯公司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倒吊、违法犯罪的5名相关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。 。 。惠化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《安全生产缺陷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》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,依法进行处罚,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信用处罚组合。 。未按要求保持正式值班,未采用安全航速,盲目跟随航道航行船舶船头行驶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监督管理条例》。依中华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、第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条第一项、第六条、第七条第一项、第二项之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防治条例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,怀化市交通部门业主或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处理。 (三)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海事、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。公众违反《生活用水管理条例》第八条相关规定的,将由惠化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。 2、元庆六街公司对事故负有责任,由惠化市应急管理部门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罚;怀化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处罚。 。未能按要求保持正式瞭望、未能使用安全速度、未能集中注意力对让路船的行动,并采取行动进行协调。协助规避、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,依法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给予行政处罚。 三、相关责任法人已在双益公司登记戴某、陈某、唐某、周某、凌某、张某以及曹某、邓某、戴某八人的证件;惠化市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法依规对惠化市委、市政府进行深入检查。 2、清朗乡签单员田某祥未按规定落实签送制度。ce符合规定,建议删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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